日期: 2022-02-24 市民罗先生在深圳一家连锁健身会所健身时,突然从器械上后翻摔下昏迷住院,为此他将该会所起诉到法院,索赔2万余元。法院一审判其获赔1.5万余元,罗先生不服提出上诉。26日,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。健身时摔下器械受伤今年31岁的罗先生是一名英语教师,他在深圳力美健健身会所办了会员卡,常年在该会所健身。在今年2月份,他在该会所使用下腹肌健身器械锻炼时,突然从器械上后翻摔下,后脑着地当场昏了过去。随后,他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挫伤、脊髓震荡。直到3月4才出院,医生还嘱咐其继续卧床休2周。事故发生后,罗先生和健身会所进行了多次协商,但是健身会所表示不愿赔偿损失。罗先生认为,是会所的器械出现安全故障才导致他摔下的,他作为消费者,在接受健身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,会所作为服务提供者理应向他提供安全的服务,否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他因此将会所起诉到法院,要求会所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.66万余元,并退还其会员服务费3000元。当事人自己疏忽导致摔伤一审开庭时,健身会所辩称:该会所中的健身器材没有安全故障,是一整套合格、符合国际标准的器材。因为罗先生在使用健身器材的时候,还在和旁边的朋友聊天,导致他注意力不集中从器械上摔下来,其本人有一定过错。此外,罗先生的索赔数额过高,有部分医疗费他已经获得了社保的赔偿,他要求返还会员服务费和此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。一审判健身会所赔偿1.5万元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罗先生在健身时和朋友聊天,并不必然导致其从器械上摔下来,倒是其从健身器械上后翻摔倒符合器械故障原因,因此认定其受伤是由于会所提供的健身器械故障造成。会所在向罗先生提供健身服务过程中,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致使罗先生遭受人身损害,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,遂判决健身会所赔偿罗先生各项费用共1.5万余元。 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要求在一审1.5万余元的判决基础上,再返还其3000元会员服务费,并赔偿其护理费1100元。而健身会所方面也不同意调解。目前,此案仍在审理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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